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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撤回案例分析

来源: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时间: 2021-11-18 10:48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案例简介:我市的一家建筑业企业,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苏州市住建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发现,该企业取得资质后未保持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住建局通报要求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届满该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专业、人数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住建局通报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整改情况并抄送我局,我局依据通报文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公告撤回了该企业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案例分析:对于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整改不达标企业,为什么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最关心的一点,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什么?

根据苏州市住建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核查内容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2.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的专业、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有的混凝土运输车辆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4.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是否属实; 

5.企业申报资质时所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6.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等文件要求开展扬尘防控工作,是否落实有关部门关于超限超载治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法律法规;

7.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8.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启示:

案例中的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并未重视后期维护,最终导致已取得的资质被撤回。这就启示更多的建筑业企业,不但在资质申请阶段要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取得资质证书后,也应当保持各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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