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必须含生育当月)。
女参保人员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所在社区”是指:户籍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苏州参保人员至户籍地所在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所在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参保单位所在社区。
女参保人员在生育登记成功后,即可将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刷卡结算。对于在职女职工,在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后,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会在规定的拨付月份自动拨付至参保单位账户,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
女参保人员产检待遇享受期,从其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之日止。已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产检信息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符合产前检查待遇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生育保险规定结付。
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每年7月1日会进行调整,2022年7月1日起,计发标准为2535元。
对于符合享受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会在女职工产假期满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营养补助拨付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