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2024年1月4日,唐小山向我局反映苏州市中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企业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我局将相关信息移交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登记申请递交的材料中落款日期为2005年4月16日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事项》落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唐小山”签名非其本人所签。
上述行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现我局拟决定:
撤销原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6月8日作出的将唐小山登记为苏州市中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事项。
2024年3月12日,本局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苏州市中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寄送《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因相关利害关系人信件被退回,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撤销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联系人:陈晓 联系电话:0512-69820267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