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V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省协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和权力事项调整情况,现将《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级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市必须入驻中介超市的工改涉审中介事项
清单(市级第一批)》
2. 《苏州市可以入驻中介超市的工改涉审中介事项清单(市级第一批)》
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附件1
苏州市必须入驻中介超市的工改涉审中介事项清单(市级第一批)
序号 |
部门 |
中介事项 |
审批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间 |
规范要求 |
1 |
市行政审批局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6号) |
丙级及以上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 |
根据周边城市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审批局建立第三方项目报告评估咨询库,按照入选次序、专业轮流对审批项目进行评估,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行政审批局指定委托第三方评估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不含辐射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辐射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新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必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对社会公开。 |
——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新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对社会公开。 |
—— |
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双方协商约定 |
|
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 |
符合《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
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采矿权申请。 |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市水务局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 年 11 月 29 日通过,2017 年 6 月 3 日修正。)第十七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 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 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在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 |
10 |
市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编制水工程规划建设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防洪影响评价论证报告)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9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第30项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0条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27条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加固或者重建堤防、护岸、闸站等水工程的,应当按照河道保护规划标准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计划。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建(构)筑物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阻碍行洪输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整治。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 第34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 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11 |
市水务局 |
水质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21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22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7条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 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12 |
市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1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2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具备相应 技术能力 的机构(无 资质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13 |
市交通运输局 |
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
航评编制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
14 |
市文广旅局 |
地下文物资源调查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
苏州市考古研究所 |
考古勘探收费单价为7.65/㎡,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双方协商约定 |
文物行政部门委托苏州市考古研究所进行地下文物资源调查 |
15 |
市气象局 |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优化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二条;【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0号) 第十七条;【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四条、第十六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不收费 |
11个工作日 |
政府购买服务。 |
16 |
市应急局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市住建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九条 |
获得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详见: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15〕20号) |
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附件2
苏州市可以入驻中介超市的工改涉审中介事项清单(市级第一批)
序号 |
部门 |
中介事项 |
许可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间 |
规范要求 |
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无失信记录 |
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现势性地形图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满足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
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
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日照分析复核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1条,日照标准,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3.2.6.1条关于日照分析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由市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政府采购,全年包干 |
全年,按资源规划部门要求完成 |
满足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公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划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予以公布以及《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第四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由市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政府采购,全年包干 |
全年,按资源规划部门要求完成 |
满足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验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由市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政府采购,全年包干 |
全年,按资源规划部门要求完成 |
满足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指标复核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由市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政府采购,全年包干 |
全年,按资源规划部门要求完成 |
满足资源规划部门相关要求 |
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价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补办出让)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 |
经招标确定的土地评估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该事项为行政许可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委托,由中介机构按技术规程规范出具评估报告,不涉及由申请人提供 |
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价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 |
经招标确定的土地评估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该事项为行政许可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委托,由中介机构按技术规程规范出具评估报告,不涉及由申请人提供 |
1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价评估 |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府〔2006〕12号)、《关于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 加快城市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1〕8号)。 |
经招标确定的土地评估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该事项为行政许可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委托,由中介机构按技术规程规范出具评估报告,不涉及由申请人提供 |
1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价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经招标确定的土地评估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该事项为行政许可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委托,由中介机构按技术规程规范出具评估报告,不涉及由申请人提供 |
1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价评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
经招标确定的土地评估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该事项为行政许可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委托,由中介机构按技术规程规范出具评估报告,不涉及由申请人提供 |
1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采矿权审批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控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针对苏州市级审批的临时用地审批和采矿权审批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市住建局 |
工程检测 |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十六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6 |
市住建局 |
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 |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十六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市住建局 |
岩土工程勘察 |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抗〔2002〕253号)第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市住建局 |
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3〕2号)第五条、第七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市住建局 |
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市交通运输局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
21 |
市交通运输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涉路施工许可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公路专业工程设计或咨询等级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
22 |
市应急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3 |
市应急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4 |
市应急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市应急局 |
非煤矿山和金属冶炼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山和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 |
【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条 |
获得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7 |
市气象局 |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优化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二条;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二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不收费 |
7个工作日 |
政府购买服务。 |
28 |
市消防支队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 |
消防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法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法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第十条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苏建改办〔2021〕1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级第一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