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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9-03 09:00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审批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我局应当主动公开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六条 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我局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审批依据。

    第七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我局应当及时公示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我局应当明确审批程序、审批流程、审批环节及具体步骤,绘制行政审批流程图予以公示。

第九条 救济渠道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我局应公示当事人的上述权利。

    第十条  监督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局应当设置监督举报专线,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方式和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执法活动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业务处室应结合本处室职责制作服务指南,主动公示审批事项名称、依据、受理部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文书样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投诉、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各业务处室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开的行政审批决定和结果信息包括当事人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决定和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行政审批决定和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公示除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审批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审批依据;

   (四)行政审批决定;

   (五)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审批责任制;

   (七)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行政审批职权运行流程图;

   (九)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二)行政审批机关的办公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示公开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办事指南、信息公开栏等为补充,不断拓展新型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实现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及上下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共享。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各业务处室应当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建设方案和权责清单,编制、修订本处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二十条  各处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受理部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一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业务处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有关处室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处室将收集、整理的信息报法制机构审核后,通过网络平台、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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