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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来源: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3-08-25 09:30   访问量:

【案件情况】

2022年2月,周某某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其所申请的商户名称为A美发店”,经营场所地址为“某市某镇某村11号”。周某当场提供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房屋租赁协议、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信用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审批局向周某颁发了A美发店”营业执照。

2023年1月,审批局接到某市便民服务中心转交的投诉,要求撤销2022年2月“A美发店”设立登记。审批局为核实A美发店”的房屋性质,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资规局函复称:“未查询到坐落为某市某镇某村11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周某姓名查询,其名下存在坐落为某市某镇某村11号车库的不动产,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房屋用途为车库。”2023年2月,审批局认定“A美发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作出撤销“A美发店”设立登记的决定。

周某不服撤销登记决定,于2023年4月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周某陈述在申请设立登记的时候,审批局只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东带了老的房产证,审批局未要求提供。在办理营业执照以后,周某有购买该房产的意向,房东向其出示了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房屋用途一栏是“经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用途变成了“车库”,周某认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不存在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周某还提出审批局的执法程序有问题,始终未见到执法人员上门核对之前所签租房合同时的原始登记材料。

复议机关审理中查明,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2年2月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显示案涉房屋坐落于“某镇某村11号车库门面”,房屋用途为“经营”。后周某于案外人陈处购得该不动产,并于2022年2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案涉房屋坐落于某镇某村11号车库”,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车库”。

【审理情况】

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审批局在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前,未书面告知周某有关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亦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审批局作出的上述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审批局作出的撤销A美容院设立登记的决定书。

    复议机关同时给资规局发出了《行政复议建议书》,指出资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2022年2月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显示案涉房屋坐落于“某镇某村1幢1号车库门面”,房屋用途为“经营”。后案外人陈出售该不动产,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不动产权证书上案涉房屋的坐落地址被更改为某镇某村1幢1号车库”,房屋用途被更改为“城镇住宅用地/车库”。房屋用途的改变,将直接影响不动产的价值以及后续营业执照的申请和办理,行政机关作出的更改行为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原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更改。复议机关建议资规局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流程,要统一对相关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妥善处置争议,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司法建议】

对行政审批部门来说,要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有以下两点:

是要规范撤销行政许可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正当程序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前,应根据上述规定履行事先告知、说明依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听证权等正当法律程序。

审慎地行使撤销权。撤销设立登记将导致被许可人民事权利的变更或灭失,具有直接侵益,导致行政许可对象的信赖利益受损。因此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准确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撤销权行使中的法定情形并充分考量启动撤销权后将对被许可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于被许可人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应慎用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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