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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护个人信息 谨防“被股东”
来源: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3-08-25 09:28   访问量: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李某向某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提出“被冒名登记撤销申请”。

李某称2010年11月与张某、王某等人共同组建“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注册事宜由代办人员经手,后由于经营理念冲突,李某退出该公司并于2011年4月完成了股份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2011年9月李某与王某及其他人共同组建了“B投资有限公司”,并忙于新公司装修运营等事务,与张某等人再无交集。后听朋友说起张某触犯刑法,通过网络搜索信息了解到张某因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被判刑,同时得知自己被冒名登记为“C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该企业注册时间为2011年9月,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某。李某推测其与张某等共同注册“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时代办人员留有其身份证复印件,因此被冒名登记为“C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

【调查处理】

审批局接到申请后,移交给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开展调查。市管局调查后反馈,“C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于2012年12月被吊销。原某区工商局曾按规定于2013年1月对吊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为查无下落。

市管局与“C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的代办人员联系,代办人员表示时间久远,当时只是为所任职单位去窗口送材料,具体是否本人签字并不清楚。市管局通知李某完成笔迹鉴定,李某拒绝。审批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李某,说明了处理涉嫌虚假登记的工作流程并告知相关救济途径。

2022年8月,李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审批局撤销合伙人登记。法院向其阐明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后,李某于2022年10月11日撤回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中冒名登记是指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本案争议所涉“C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为原市管局登记,2017年某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企业登记职能划转到审批局,因此现由审批局作为登记机关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根据审批局与市管局关于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机制,审批局收到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后,移交市管局开展调查,市管局将调查结果反馈审批局,审批局根据反馈意见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被冒用人应当持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现场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笔迹鉴定报告并非强制要求提供,但由于本案时间久远且企业查无下落,完成笔迹鉴定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企业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作出于2011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五年,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典型意义】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存在多种风险。作为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履行出资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则被冒名的股东就有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偿还责任的法律义务。虽然在被冒名的情况下,一般实际控制人不会要求被冒名股东缴纳出资,但是一旦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各股东应当在其认缴资本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偿还责任,这时被冒名股东就有可能受到牵连。有限责任的股东虽然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间接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股东”、“被法人”设立的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相关法定代表人无法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假如该企业存在债务问题,被冒用人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在乘坐相关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在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子女就读高价私立学校及旅游、度假等方面受到限制。

预防被冒名登记,首先要注意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防止丢失。注意规范个人信息授权使用等行为,在使用身份信息时,特别是对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做必要的标注。例如备注“该复印件仅用于办理**业务”等文字,标注字迹与身份证上的字迹要有交叉或者接触,标注日期。其次,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人员信息,了解自身身份信息是否存在被冒用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公司登记档案核实。

最后,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维权意识,了解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注意及时维权以防超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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