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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要求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来源: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3-06-16 13:19   访问量: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于2021年5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操作指南”详细信息。

202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作出2021年第10684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举报处理操作指南》)。经核实,该文件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行决定不予公开。”

李某不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作出(银)复决字[2021]第1244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
    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认为其公开的信息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的职责过程中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对处理金融违法行为举报的具体程序及处理要求的规定,已经对外产生效力,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李某查询到(2017)京01行初72号判决认定,对外执法的文件不能以内部信息不予公开,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上海市网上信访网站依照该规定处理金融举报。另外,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淘豆网售卖15元,中国人民银行以内部信息为由不予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1.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答复;2.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被诉告知书、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中国人民银行的《举报处理操作指南》是否应当公开。
裁判分析

    一审、二审法院裁判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举报处理操作指南》的发文对象是人民银行机关内部及各分支机构,主要内容是就金融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进行规范化管理,系对人民银行及各分支机构处理金融违法行为举报提出的内部工作流程要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规范文件,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现该操作指南既没有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行政执法的依据,也没有为投诉举报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故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李某主张2017)京01行初72号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裁判的当然依据;另外,李某有关《举报处理操作指南》在淘豆网售卖等主张,也不能构成案涉信息应当公开的法定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被诉告知书对该文件不予公开正确,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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