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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与时俱进 不断做好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
来源: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1-03-24 10:06   访问量: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企业注销的“死亡证明”便利化程度也越来越高。2017年以来,苏州共注销企业99638户,其中成功通过简易注销手续办理注销的企业有31861户,占注销企业的32%,简易注销已成为企业注销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升市场退出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便利化的通知》(苏市监注〔202159号),《通知》从四个方面对企业简易注销进行了系统的说明,指导性、操作性很强,为下步我们做好市场主体的注销便利化工作指明的方向。

从拓展适用范围来看,在原来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简易注销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从压缩公告时间来看,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日(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或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须经过公告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适用上述规定。

从简化注销材料来看,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注销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股东承诺书、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简易注销只需提交“两书一照”(注销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从建立容错机制来看,对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简易注销的,可在符合条件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对文字填写不规范的,可进行补正和说明;对相关部门提出注销异议的,可在解除异议后申请简易注销;对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适当放宽时间予以登记。

下一步,我市各级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将按照通知要求细化工作落实,确保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让办事企业和群众更好地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真正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好处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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